签订有保证人的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1个问题,保证的种类。保证分两类,一类是一般保证,一类是连带责任保证,顾名思义,所谓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所以说是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当然如果双方约定仲裁,那就是提起仲裁),而且在胜诉以后,通过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然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2个问题,签订有保证人的合同的两种方法。一种是保证人直接在主合同上面签字,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2种方法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另外签订保证合同。可以看出,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也就是说保证合同一方应该是债权人,另一方应该是保证人。
但是,有时候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合同以后,是债务人找到保证人要求保证人为自己担保,可能发生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手持的这份合同上签字,却没有在债权人持有的合同上签字。后来发生纠纷,也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而是紧盯着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个时候如果债务人想让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就无法达到目的,因为债权人可以选择不认可保证人的签字的那份合同(因为他自己手头上的合同没有保证人的签字)。
再来谈第3个问题,2021年1月1日前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如何处理。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日起,如果主合同上保证人只是简单的签个字,写明自己是保证人,也就是说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没有约定清楚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从2021年3月1日起就认为保证人是一般责任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在2020年3月1日之前,情况恰恰相反,如果合同上保证人只是简单的签字,没有约定清楚是哪一种保证方式,则依之前的法律规定,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第4个问题,谈一谈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这个期限相当重要,保证期间里面我们谈2点。
第1点,就是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2个点,如果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注意或理解错误,可能会丧失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比如有一份合同,约定由A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很简单,各方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所以默认保证期间就是6个月,也就是说A要在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假如说主债务履行期满了,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就一直向债务人催缴债务,持续了半年以上,每次也留有证据。债权人的想法是,现在诉讼时效是三年,我有三年的期限可以起诉,而且我每次催债都有证据,这个期限还可以延长呢;另外,我也没有办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为A只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我起诉且强制执行前没有办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象这种情况,债权人就已经丧失了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A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无论A是不是提出这样的主张,法院也会主动查明是不是超过了保证期间。
正确的作法是,债权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时起半年内,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这才是一般保证期间的正确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