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遗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前有效),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自书、代书、口头遗嘱的,而且自书、代书和口头遗嘱不能够修改、撤销公证过的遗嘱,在同时存在公证遗嘱和其它形式的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除了继承法,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规定,公证过的遗嘱和自书、代书以及口头遗嘱效力是相同的,最终有效的遗嘱是最后订立的遗嘱,不论遗嘱的形式是哪一种了。
那么,是不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公证过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就与其它形式的遗嘱相同?公证遗嘱还有什么优势?
第一,如果被继承人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且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公证,自书,代书,口述等多份有效遗嘱,只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产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或者于2021年1月1日之后起诉到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因此要看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由于被继续人死亡是在2021年之前,当时有效的是继承法,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来处理,依据继承法,在存有多种形式的遗嘱,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为准处理遗产。
第二,如果被继承人在2021年前立有公证,自书,代书,口述等多份有效遗嘱,但被继承人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去世,同样由于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因此要依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效的民法典判断以哪个遗嘱为准,而依据民法典,要适用最后成立并生效的遗嘱来处理遗产,此时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公证遗嘱了。
第三,虽然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不再规定公证过的遗嘱效力最高,但是,由于新的民法典对订立自书、带书、口头遗嘱的具体要求更高,立遗嘱人稍有不慎,所立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很容易导致遗产不能按遗嘱处理。而公证过的遗嘱,因为有公证机关把关,一般来讲都会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够保证遗嘱合法有效,从而保证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得以处理。
因此,只要有可能,即使是在2021年以后,建议还是优先选择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