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提到未成年人,那么必须指出未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这里为方便暂不作区别。另外谈到未成年人侵权,必然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也对未成人的监护人简单认为就是未成人父母,或者提到未成年人父母就是指未成人的监护人。
第一个问题,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基本原则是要由未成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只要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监护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履行了监护职责。
法律特别规定有一种情况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就是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并不是免除赔偿责任,只是适当减轻。
第二个问题,学校等教育机构中中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送孩子到学校,孩子完全脱离父母的监管,学校开始履行监护人的教育管理责任,那么是不是可以按照前面谈的第一个基本原则,由学校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就否定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父母(其他监护人暂不讨论)而不是学校,可以认为学校是接受监护人委托,代替监护人履行部分监护职责,但是监护人仍是父母,所以按照上面的原则,还是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只是,如果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未成年人过程中有过错,那么学校和幼儿园在过错范围之内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体就只是监护人了。
问题三,在上述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体只是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赔偿责任是不是可以减轻?
我认为可以,因为学校是受托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没有过错,相当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也就是监护人没有过错,那么依据上述基本原则,相当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依法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问题四,在以上提到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不可以就其向第三方所作赔偿而造成的损失向学校追偿?
(以下只将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范围局限于收费学校或培训机构,至于义务教育机构等暂不作讨论。)
由于父母将孩子,交给收费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教育,管理,实际上父母和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形成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父母将监护未成年人的事务委托给了学校去实施,教育培训机构就是父母的代理人、受托人,现在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向他人作出赔偿,也就是造成了委托人、监护人的损失,那么,依据委托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受托人,是应该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是不是和教育机构只按过错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矛盾?
本人认为不矛盾。这是因为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和教育培训机构赔偿损失时,教育培训机构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发生在受害人和侵权人这间。在此之后,监护人因其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关系,就教育培训机构的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失,向教育培训机构追偿,这是合同责任,发生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
当然,法律对委托人要求有过错的受托人赔偿损失的范围、计算方法并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具体如何赔偿还难以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