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按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吗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了这么一个案子,2019年6月A先生向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当时4S店承诺可以办理上海牌照手续,后来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做到,双方在2019年的11月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4S店要在12月底之前办好上牌手续,否则A先生有权退款退车,也就是解除合同。
后来12月底的时候4S店并没有能办理上牌。因此A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款退车、赔偿他的损失,案件审理中4S店表示庭审时已经可以办理上牌,但A先生拒绝了。
首先介绍下法律规定,在现在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2021年将生效的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事由成立的时候,就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先生按合同约定条件要求解除合同、退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似应支持。
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外。本案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A先生要求,也就是不准解除合同、退车退款。理由主要是,4S店虽有违约,但违约情形轻微,并不是严重违约,没有造成A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如果解除合同、退车,车辆就变成二手车,将造成4S店重大损失。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好是严重违反合同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类事由,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只是一般轻微违约、甚至不属于违约的其它条件(比如以另一汽车品牌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为条件),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以上是本案给我们的一点启发,与读者共享。
如果您希望做进一步的讨论,请您继续向下看。
首先,本人不同意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和判决理由。因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可以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予以解除,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就应遵照履行,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也应该忠实于双方的约定、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但本案法院却以约定的条件虽然成就,但约定的条件并不构成严重违约、没有造成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突破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涉嫌法院造法(我国法院并无立法权),我认为欠妥。
因为在一方严重违约时,对方本身就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需要双方约定。合同双方既然要约定解除条件,当然要与法定条件不同,本案法院的判决理由,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法权利。
当然,现行法律以及明年要实施的民法典,并未规定依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某些必要的法律责任,这是否是立法不足值得商榷。我认为后续立法应当补充规定在不同的解除条件下解除合同,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认为本案的处理可以是这样:
在A先生坚持诉请的情况下,4S店可以考虑反诉要求撤销退车退款约定,理由是该约定显失公平(依据2019年之前的法律可以提出该主张,但是在2021年之后,此理由也不成立,将需要更加苛刻的条件)、造成A先生与4S店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在解除条件条款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4S店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上牌义务,同时承担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后,本案纠纷的根源是4S店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为了完成销量乱承诺造成的,希望在签约时,每个签约人都能理性对待利益诱惑,重视合同的约束力,不要随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