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是否应考虑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8月左右,媒体报道《广州女白领“管这闲事”缠上官司,5年后终获改判无罪!》,引发众多关注,原报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8135579193404870&wfr=spider&for=pc
媒体报道的案情是这样的,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广州某通信公司一名女白领王璐(化名),因为管了一桩交通违停导致路段堵车的“闲事儿”引来官司,一审被判刑11个月。
当时,王璐劝告导致塞车的车主挪车未果,用手机拍照欲上网举报。结果与50多岁的女车主姚某(化名)起了争执,其间穿高跟鞋的女车主姚某一屁股跌倒在地,造成骶3椎体骨折,鉴定为轻伤。王璐因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起诉、获刑。经过上诉、重审、再上诉、终审,事发5年之后的2017年8月17日,她终于迎来了一纸无罪判决。
个人认为,本案曝露了类似案情的处理上的通病。
一、可以设想,如果不是不断地上诉、重审、申诉,被告人不可能获得这样的结果。所以,难免让人感觉悲哀,悲的并不是“正义”的迟到,而是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同的人从中能习得的收获并不会一样,肯定有一部分人进一步强化了这样的思想陋习:只要不断纠缠(纠缠 法院、政府),保不定这些机关部门就会妥协,目的就可以达到啦。
二、类似的案件判决有罪是常见的。
类似案件,公检法追责定罪时,对引起致害行为环境,对行为人行为动机、行为烈度基本关注很少,重点放在其主观方面是否有造成伤害后果的直接故意、放任或过于自信,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则一般都会定罪处刑。
就本案而言,因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的,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被告人对自已推开对方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是可以有所预见的,但她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有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的(间接)故意。
但本案终审判决的特别之处在于,法官认为”其摆脱纠缠的行为激烈程度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此类犯罪使用“没有起过必要的限度”这种表述,还是从未有过的。
因为在整个刑法中,只有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条款中,要求对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时)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时)的,属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在类似存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互有拉扯、推搡行为的案件中,法官创造性的运用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判定行为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故意,进而决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很有意义的,实践中如能引进更多庭审活动,多少能够促进部分案件定罪处罚的合理性,真正体现法理不悖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