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或坠物责任

很多人都听说过高空抛物造成伤亡。

今天我来对这个问题稍作梳理。

首先是刑事责任,不得不警告,最高法院已经明确,从2021年3月1日起,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就是说有可能构成犯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也会构成本罪,只要由抛掷物品行为的各个方面,比如物品状态、当时的环境、心理状态等,可以判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第二谈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的损害,如果抛物能找到抛掷人,坠落物能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总之侵权人能够确定,自然由具体的侵权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所抛物品不知道是谁抛掷的,或者坠落物品不知道属于谁、由谁管理或使用,也就是侵权人不明,受害人的损失怎样弥补?目前有效的侵权责任法以及2021年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要由可能的加害人补偿。

这里所说的“可能的加害人”,有可能是整幢楼的所有住户或者使用人!实践中,要对“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进行必要圈定,需要结合案件各种实际情况,包括抛掷物的状态、特征、受害人的状态,现场特征,甚至作必要现场实验,通过这些方法对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尽量限缩,所以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并不一定是整幢楼所有住户,某些住户,有可能就被排除在可能的加害人范围之外,自然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落在“可能的加害人”的范围之内,要免除补偿责任的唯一途径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比如,如果被害人是被抛掷物砸伤,“可能的加害人”能够证明当时自己的住宅内根本无人居住,则不承担责任。

最后谈“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落物”中的“高空”二字。

实际上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使用“高空”二字,法律原来使用的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所以并不是只有从“高空”抛物或坠物才存在法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属于“可能的加害人”圈定的范围,要结合抛掷物的状态、特征、受害人状态,现场特征,现场实验结论等综合判断,不是由楼层高低决定的。

  •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