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可撤销有什么用
常常碰到有些人设计合同,使用“不可撤销”的字眼,比如“不可撤销地承诺什么什么”、“不可撤销地授权什么什么”,让人感觉十分专业、“法律感”十足。
有的当事人看到对方拿出这种合同来,也会莫名地心中一惊:这应当是源于高大上的外文合同,含义似乎高深莫测!
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表述并无实际意义,只能用来唬人。
一、比如在合同名称中就冠以“不可撤销的买卖合同”。
实际上,即使不写“不可撤销”,也不意味着该合同就可以随意撤销,完全可以不要这四个字,反而更简洁。不可撤销这几个字,用在这个地方更象是个语气词,象是个宣誓,并没有实际意义。
二、比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某方不可撤销地承诺交付某产品”。
实际上,如果约定“某方承诺交付某产品”,反而意思更清楚。
承诺就是承诺,无论是否写明”不可撤销“,该承诺都是不可随意撤销或违背的。
不过,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下该合同均不可撤销,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现行有效的民法典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受到胁迫、受到对方欺诈或第三方欺诈而对方知道的,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而使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合同的。
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撤销,而且应当是连同合同上的”不可撤销约定“一并撤销!
所以,使用”不可撤销“的字眼,充其量就是加强一下语气,就象说话大嗓门一样,有理不在声高嘛,不如有话好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