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司马南微博禁言

最近打开微博司马南频道,页面提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用户目前处于禁言状态“。

司马南最后几个微博博,停留在2022年8月19日下午17点“司马南向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实名举报:联想花钱操控舆论”,或者8月20日上午11点“请欣赏贾浅浅的诗,中国作家怎么了?”。

最近一直比较关注司马南的微博,因为,他的文章总是充盈着爱国的激情,虽然年近古稀,思维仍然清晰敏捷;国家政治经济的改革一路深入,小我常常像是雾里看花,但是看了和听了司马南的评论,常常有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的感受,多有受益。

但是现在却看不到更新了!

网友一般认为,司马南应当维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网信办投诉,要求恢复微博的使用(正如司马南在2022年8月19日下午17点微博中所说的)。

我认为,司马南向公安机关或网信办投诉,解决不了禁言的问题。

微博禁言,不是个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办理。

网信办可以对网络中违法行为监督查处,但是,微博将司马南禁言,依据的是双方之间的约定,网信办不是司法机关,或许可以建议,但无法要求微博恢复司马南帐户使用。

司马南实质上是在同意了微博自行制定的合同的基础上,才注册使用了微博,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微博禁言司马南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服务合同中的第4.10.1及8.3条中,确实约定,如果运营方收到关于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诉,可以立即采取包括禁言在内的措施。

这是合同约定的权利,网信办应当不便直接干预。

我认为司马南可以选择起诉要求运营方停止侵权,或者要求运营方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微博服务。

一、微博在其制定的服务合同中规定,如果收到关于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的举报或投诉,可以立即采取包括禁言在内的措施,对于这一条,需要分析这几个问题:1、”违反法律法规“是什么意思?2、这条规定有没有约束力?

1、1987年《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正是因为这一条规定并不准确,才在之后1999年《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更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目前《民法通则》、《合同法》均已废止,改为在《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很明显,微博运营方合同中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含义是不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范围模糊不清。

2、运营方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不是与用户充分协商后订立的,排除了用户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关条款加重了用户的责任、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应当无效。另外,对该条款也可以有多种解释,应当采用对运营方不利的解释。

综上,可以起诉要求运营方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微博服务。

二、运营方在司马南的主页上展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用户目前处于禁言状态“,涉嫌侵犯司马南名誉权,可以选择起诉要求运营方停止侵权。

如前所述,如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作合理解释的话,应当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指违反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构成犯罪)强制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有权机关直接的认定或依据其职权行为推断得知,而不是由运营方在用户主页上简单直接地展示其单方面作出的”违法“认定。

显然,对于其他普通用户来说,看到这个”公示“,第一感受是这是对司马南名誉的负面评价。

希望能早日重新看到司马南先生慷慨激昂的节目。

  •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