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
《论语”学而》云: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论语”子路》曰:言必信,行必果。
诚信,是中华传统美德,已经传承了数千年,代表了我们中华民族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我们中国人引以为傲。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诚信”与爱国、敬业、友善一起构成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诚信的人,真诚老实,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但是,诚信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美德。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更多源于人类的习惯,存在于社会舆论,依赖人们的自觉遵守。
然而诚信的力量并不象道德一样,要依靠你我的自觉自愿才能发挥作用。
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些都说明什么呢?
这说明诚实守信,已经上升为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要求,这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想要取得预期的合法效果,就必须恪守承诺、诚实守信。
很显然,经济纠纷凡是能在法院取得胜诉的,应该是守约方,而最终承担违约不利后果的,应该是不讲诚信的一方。这方面不用举例,看一看最高法院公开的案例,不胜枚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行为;受另一方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见,欺上瞒下,最终是不可能取得非法利益的,一切非法所得,最终都可能被剥夺。
比如此前风靡一时的P2P网贷、理财(到了2020年基本归零),就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做着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勾当,其中所谓的投资合同、理财合同、贷款合同,均虚假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被撤销。当然受骗的群众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大部分投资可能最终都因被挥霍而无法追回,这警示我们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一定要谨慎、谨防受骗。
其实,不“诚”不“信”,不仅仅可能失去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损失金钱或者财产,更有可能因为行为危害严重,而锒铛入狱,落得个身败名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可能构成一系列犯罪,比如,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比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
因为,如果一个人言而无信、欺世盗名到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程度,国家刑事法律工具必然介入,最终骗人反而害己。
比如若干年前的三鹿集团,不顾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辜负人民对他们的信任,违反食品卫生法律,在奶粉中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最后法院判决其董事长无期徒刑。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制的一步步健全、法治越来越落实,相信强大的都只能是诚信的企业,得益的都是守诺的老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