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犯罪人员个人信息是不是侵犯隐私权、名誉权?
首先,请注意标题不是陈述句,不是要全方位为违法犯罪提供无死角保护。
看一个案例:
21世纪某年,某明星因为某有违伦理道德的操作被行政拘留后劳动教养,另一女主被以介绍**罪处以刑罚。当时很多网络媒体争相报道女主,包括了名星事件中女主的所作所为、姓名、籍贯,以及变性的事实。
这些报道似乎没有问题,这不就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嘛,虽然八卦一点,但都是实事,难道报刊网络还不能揭露这些丑陋现象吗?
但是,女主却把这些网络媒体都告了,除了告错主体的(比如混淆了相近的网络运营者导致告错的),都胜诉了(个别是二审改判后胜诉),判决相关网络媒体侵犯隐私、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这是为什么?难道在网上还不能说坏人的丑事?
一、披露某人“犯罪”的信息,不构成侵犯隐私、名誉权。犯罪事实一般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未成年人除外)——如果连犯罪都要受到保护,那宪法还规定公民检举、揭发权干什么!但是未经核实造成侵犯无辜者名誉权,那另当别论。
本文女主也并不是因为起诉网文报道她犯罪才胜诉的,涉事的网站是因为要深挖更激动人心的素材,才被起诉侵权的。
二、这些网站的错误在于报道了女主的“姓名、籍贯、变性事实”、将女主与某明星不合法行为的事件相联系,这些组合起来,就将女主的个人信息交待的清清楚楚,涉及其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涉案网页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必然会造成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也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这才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而且危害后果严重。
这才是法院判决众多媒体败诉的原因所在,并不是一犯罪,就一切权利都被剥夺。
三、仅仅只是转载其他媒体文章的媒体,也构成侵权。
即使不是始作俑者,人云亦云,也一样构成侵权,那些以为只是转载权威网站上的文章、没有侵权故意,所以不构成侵权的,都被打脸了。
所以,转载也特别需要谨慎,说不定文章被广为观摩,结果不但侵权,而且“后果严重”,产生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