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和国际法哪个法律效力高
美国国内一直在为台湾地区的地位立法,又扬言美国国内法法律效力高于国际法,以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不及其国内法,国内立法机构也不受三个联合公报、联合国决议的约束。
那么,国内法和国际法哪个法律效力高呢?
以我国为例谈谈。
一、国际条约或协定是不是法律。
一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发,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首先对比(一)和(九)的内容,很容易看出,“制定行政法规”属于立法行为,而“发布决定和命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并不是立法行为,所以,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当然也就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结论,国际条约或协定,并不是宪法规定的法律文件。
二、国际条约或协定是什么?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由主权国家缔结的,在国与国之间有约束力,是要求缔约国必须遵守的的一些规则,类似于缔约国之上(或之间)的“法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之为“国际法”,但这个“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
三、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与我国国内的宪法、法律不会冲突。
根据宪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七条,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也就是说,国务院具体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也就是说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决定权、批准权在最高立法机关手中。
所以,在我国的政体制度下,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与我国国内的宪法、法律,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意、批准,或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与我国国内的宪法、法律不可能相互冲突、也不存在效力高下之争。
四、不同的政体,导致国内法与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则相互关系不同。
美国与我国的政体不同,美国政体的特征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掌握在参、众两院手中,外交权则掌握在政府手中,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这样的政体,加上国内仇中的氛围,国会议员有目的的选择无视政府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依据其宪法,制定与本国政府已经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相左的国内法,就一点也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