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办事”,能要求费用返还吗
最近,看到对一个案件的讨论,似乎有些影响力。
说的是有这么个案件,A不符合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条件,委托自称有门道的B办理领取养老金,交给B几万元办理费用,结果没有办成,B不愿退钱,A因此起诉到法院。
一、二审法院都判决应当退钱,但是,再审则发生了反转,再审法院一锤定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请托人的诉请(意思就是裁决受托人不用退款)。
将再审裁定的理由通俗地讲出来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打官司),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但本案中原告请托的事项违法了法律、损害了公共利益(民法典时代叫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原告的行为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这里的驳回起诉,相当于说,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该起诉,不应该企图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矛盾。
结论似乎就是:请托办理不合法事务,请托人是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返还请托费用的——听起来很象社会上说的“黑吃黑”(虽然请托人一般是弱式一方,请托可能只是自认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这里的黑也是无奈地去“黑”的吧)。
对于这个观点,本人是不认同的。
而且,这个再审裁定,实际上也没有被多数法院遵循、甚至参考。相反,有意思的是,在我查阅的其它几个案例中,受托人都引用了上面案例,引用其中的观点主张不应当退款,但是,法院却都选择了无视,都无一例外地判决应当退款。
因为,法院诉讼程序的目的的确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但是不能以此为由将民事纠纷挡在诉讼程序之外,或者诉讼程序解决的范围之外。虽然,几乎所有的矛盾都可能是一方或多方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故意的,对于故意违法的后果,相关法律都另外规定了代价,这可以在实际审理中予以沿用,但是,提起诉讼行为本身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中,对于行为人合法权益部分应当予以保护,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目的。
相反的,如果简单地裁定驳回起诉,实际上反而是对收取赃款的受托人的不当保护,案件引导效果更为恶劣,有可能被认为是对类似诈骗、滥用公权、枉法徇私行为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