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开
2022年11月29日,国务院新冠疫情联防联控组发布《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目的是提升、提高老年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
提升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无疑对挽救老年人群生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有很大作用。
至于个体是否因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接种障碍,当然应当以医生的指导为准,而且,方案中也强调不能一刀切。但是,也有理论认为,越是有基础疾病,越应当重视接种疫苗的必要性,因为,病毒对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的危害是最大的。
应当说,将方案落实,一定有利于改善目前的防疫环境,有利于化解因疫情和防控造成的社会矛盾。
落实了对脆弱群体的保护,防疫策略才有条件逐步调整优化。
我们不但应当关心防疫工作,而且也应当特别注意要谨言慎行、合理表达诉求。
2022年11月末,上海乌鲁木齐街道上那位显得无比委屈的女士、哀声质问:“我们只是要自由,我们犯什么法了?凭什么抓人啊!”她的心情无疑是真的悲伤,但是她的这种说法,恐怕有失偏颇。
相较于可以喻为瞬息万变的生活,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保守的,相较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法律总是相对原则的、有局限的。但是,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法律这种相对保守的特征,恰恰是法的权威性的体现。
对个体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并不是绝对的。
也许,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某个特定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但是,个体在行为时仍然不得不考虑社会责任和影响,不得不考虑公序良俗。有时,看似滞后的法律却能超前一步,力量也大得超乎我们的想向,有时,看似在法律的牢笼外闲庭漫步,实际上双脚却早已步入泥潭。
对公权力来讲,也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无授权皆禁止。
事件中,最终被采取强制带离措施的人是否违反了相关治安或刑事犯罪的法律,仅仅是被带离,还是被采取了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我们并不了解,暂不考虑。
无法奢望法律能预测所有可能的状况,并预先规定所有应当采取的措施。但就警察的现场行为来讲,警察临时、临场采取即时措施,却是其职责所在,套用法无授权皆禁止恐怕行不通。
而且,警察执法,并不是没有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治安正是警察的法定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