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遗嘱的形式要求
近日,上海高院微博,点评了长宁法院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由于办案法官努力调解,使得各方达成协议,不但息诉止纷,解决了纠纷,而且还深化了亲情,值得赞扬。
但我不同意两级法院对遗嘱形式的看法。
本案遗嘱,是由居委干部网上下载模板打印,留下必要空白不填写,在与遗嘱人确认后,再手写填上,最后由遗嘱人签名,两名居委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名。
法官认为,本案的遗嘱形式“混搭”,这种“填空式”遗嘱,部分内容系打印、部分内容系手写,不符合《民法典》中任何一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也就是说,这份遗嘱不能归入打印遗嘱,因为虽有打印的内容,但又有手写填入的内容;也不能归入代书遗嘱,因为虽有手写填入的内容,但是其它部分又是打印的。所以法官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无法认可其效力。
法院为此还向该居委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居委改进。
我认为,遗嘱的形式,不应当局限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几种形式。
而且,民法典并未规定不以指明的形式出现的遗嘱就没有法律效力。
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时代也在不停进步,法律适用不应自缚手脚。
比如,当事人请两个见证人到场,先是自行打印了一半内容,后来因为计算机出现故障,无法继续打印(考虑遗嘱一般都是老人,有可能并不会考虑修好打印机后再打印),他在打好的一半下面又手写完整,然后由自己和见证人签名。
或者类似上面法院的案例(只是见证人不是居委干部),遗嘱人请见证人代为打印好模板带到遗嘱人家中,要求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按自己内心本意,将财产处理的意见由见证人手写填入。
这几种情况应当符合常理,你无法强求当事人修好计算机,让他将打印好的文件再全部手写,或者麻烦朋友回家按遗嘱人的意思将文件全部再打一遍。
这几种遗嘱就是打印、自书和代书的混搭。但是它们同时满足了打印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要求。
如果说,因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所以就无效,非常不合理。
实际上,认为这几种遗嘱无效反而“不合法”。因为这不属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效遗嘱的范围,也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
因此,所谓混搭形式的遗嘱,应当同时符合所混搭的各种形式的遗嘱的全部要求,或者达到其较高者的要求。
在满足上面这个要求以后,再适用民法典中有关遗嘱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如果不能认定其无效,就应当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