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通俗地说,就是甲、乙两个人订个合同,但是不是约定甲要给乙什么,或者乙要给甲什么,而是约定甲或者乙要给另外一个人丙什么。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通俗地说,就是甲、乙两个人订个合同,但是不是约定甲要给乙什么,或者乙要给甲什么,而是约定甲或者乙要给另外一个人丙什么。
比如甲、乙两个公司作买卖,甲卖给乙商品,约定乙要将货款付给丙(之所以订这种合同,往往是因为甲本身就欠丙款项,所以想要乙代为偿还)。如果乙未按照约定将货款付给丙,丙能不能要求乙支付呢?
一般认为,合同是甲、乙双方订立的,如果乙方不付款,那么是乙方违反了与甲方的合同约定,所以只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丙方不能直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当然,丙方还可以依据与甲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要求甲方支付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
很显然,各方想要达到目的,就需要绕那么一圈,不那么直接,不免太麻烦。
而且,这种原则与有些具体法律的规定还有矛盾,比如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就是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订人),但是,附合特点条件后,却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就与上述合同的基本原理是矛盾的。
民法典出台之后,问题就简单了,也与其它具体法律协调一致了。
现在,如果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合同义务方主张权利,处理起来可就简单多啦。
比如上面所说的合同,如果乙方不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中又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丙方就可以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然,对于这类合同的设计,也并非只是简单增加一项内容就成事大吉,还需要解决各方的权利、义务矛盾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