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占座,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予以禁止吗?
2023年8月29日,读到微博号“德州中院”的文章:【霸座占座 民法典不允许】面对高铁霸座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说几点个人的看法,或许对读者认识和处理相关事宜有益。
1,“德州中院“是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德州中院发表这个内容,目的是引导乘客文明乘车,在大多数人对不良行为感觉无能为力的时候,引用认为适宜的法条为正直的人群撑腰。
如果真能找到可以直接拿来用的法条,那就是做了大家都企望有人做的好事。
2,只是这个微博对引用的民法典条文似乎理解有误,部分曲解了法条的内容,模糊了法条的适用边界。这种目的很好、但方法不当的法律使用方式,有可能并不会对法制建设有所助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尤其是第八百一十五条相关内容,并不包含行政法或行政管理的效力。如果单纯发生占座事件,民警亦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本条内容动用职权直接进行处置——当然对于旅客之间发生的矛盾,由民警进行调解,或者因此发生治安事件由警方处理则另当别论。
4,被占座,当然有权要求对方腾出座位,但在对方耍无赖不退让的情况下,“霸座占座,民法典不允许”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向占座者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是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中第二节客运合同的内容。
客运合同是乘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在乘运人和持票乘客之间起作用。而旅客和旅客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旅客和旅客之间无法直接使用客运合同(或者说客票)主张权利,也就是不能直接适用这一条要求赔偿。
5,那么,被霸座占座,受害人应当怎么办呢?
1)被占座,当然有权要求对方腾出座位。
只是权利不是来自第八百一十五条,因为该法条中所说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是乘运人对该旅客的约束,一定程度上说只规定了该持票旅客对乘运人应尽的义务,甚至都谈不上规定了旅客的某种权利。
权利来自客票,来自客票给予的座位使用权益。
2)在对方耍无赖不让座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要求其提供原来的座位,或者调换不低于原等级的座位,如果调整到等级高的座位,有权不予补票。
3)如果以上均不能满足,则有权要求乘运人退还票款差额,或者要求退票——也就是说,虽然不要求霸座占座人赔偿,但是对于乘运人的不作为或者不当处理,有权要求乘运人承担责任。
这样做,当然是最后不得已的选择,因为退还票款差额可能难以计算;而退票造成的损失更大,而且法律也没有赔偿其它损失的明确规定。
但是,如果是迫不得已,也可以是一个选项,要求乘运人弥补除了车票之外的其它损失,也未偿不可以。
6,实际上,高铁上霸座占座,确实是禁止的,只是禁止的规定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只不过,上述规定只是交通运输部的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对不遵守义务的乘客如何处置也没有规定。
鉴于高铁、道路客运,实际上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怎么处理霸座行为,最终应当在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提高临场处置的效率,让没有道德底线的人付出法律底线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