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被判返还服务费费并赔偿6000万元的一点看法
一、合同双方是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是如何依据与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的《策划服务合同书》起诉郑爽的呢?
因为郑爽是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唯一投资人。那么,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如果有合同纠纷,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呢?
郑爽投资的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不是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而且,在本案中,这个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早在2017年就已经注销了。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起诉股东的,起码,一般情况下是在公司之间的诉讼结束之后,才会产生是否可以继续追究股东责任问题的可能。
所以,成立公司,仍然是许多人应对债务和税收的跳板!
二、本案中原告要求郑爽赔偿损失,为什么居然能获得6000万元的巨额赔偿?
一般合同纠纷,即使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在很多情况下,是极有可能被法院调整降低的!
为什么本案中原告如此巨额的赔偿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原因在于,多数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往往不能准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原因或者是因为证据不充分,或者是因为实际上并“没有实际损失”——只能接受残酷的现实。
但在本案中,第三方受托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包括D公司在内的五家投资方相关投资,截至2020年12月,在已支出的项目费用中,演员劳务费就已占比三分之二,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损失明确具体,这应当是原告获得赔偿的根本原因。
有实际损失、可以证明损失的数字——合同纠纷中想取得赔偿,这是必须要能做到的。
以上是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https://www.thepaper.cn/
newsDetail_forward_24751271)和国家法律法规所作分析,如果所涉案情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