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二

法院是审判机构,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但不制订法律。

我国司法体制之下,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予以解释十分必要,解释要做到尊重立法原意,要避免创设新的规则,要尊重立法法赋予的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

以下谈谈解释中关于预约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的合同形式,包括常见的意向书、意向协议、认购书等等,也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内容仅此而已。

司法解释则联系、运用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内容,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预约合同所指向的未来需要签订的本约合同成立条件、违反预约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类型。

预约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满足了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这两个条件,预约合同成立。只是在合同的具体内容方面,预约合同仅对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标的有要求,只要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标的明确具体,就可以认为内容具体明确,就可以认为预约合同成立。

如果签订了预约合同之后,未签订“正式合同”,但预约合同内容已经包括了数量、价款等约定要签订的本约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则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定本约合同是否成立。

一是在预约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将来要签订合同,那么预约合同即为本约合同,认为本约合同成立。或是在预约合同中约定将来要签订合同而实际并未签订,但当事人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履行的,依据实际履行原则确定合同成立。

至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损失赔偿和继续履行,考虑到预约合同仅为未来签订合同的约定,故解释仅支持在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这也没有违背民法典的立法原意。

  •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