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并不是由劳动合同所创立。
劳动关系是因为劳动用工而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有没有劳动合同。
甚至,即使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先,但劳动关系还是自用工之日才能建立。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常常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言的,指的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实际用工、提供劳动的情形。但是,根据前述理由,劳动关系显然与劳动合同无关,劳动关系因用工而建立,并不是因合同而创立,所以,劳动关系并不依赖劳动合同,也就说并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之区分。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国家的要求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实际用工后,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是满足满一年的条件,将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满一个月后到一年之间,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从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角度来看,劳动合同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初步的证据。
四、劳动合同和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法律规定的唯一种特殊情况外,劳动合同就是指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就是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等,都可以是口头订立或因实际履行而订立,但是劳动合同完全不同,劳动合同只能是书面形式。
实际用工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只是实际用工后,如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足了满一年的条件,将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即唯一的一种“订立劳动合同不是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