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拍照与肖像权维权

5月中旬,北青网有一则文章《男子地铁上被女子偷拍,追上硬刚!网友力挺》,大意是,一名男子在乘坐地铁时,通过前方窗玻璃,发现一名女士竟然一边用手机拍摄自己,一边表情怪异地笑,男子强忍未声张,直到下车后才追上这名女士,要求她删除照片,女士开始不承认有拍摄,后来承认当时想拍,但实际没有拍到,事件以男子警告女士拍摄应征得他的同意告终。

这是个肖像权的问题。

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常见的是名人的肖像、或者俊男倩女的美照,未经其同意,被用作商品包装、广告宣传,通常是侵权人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被侵权人则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现在智能手机拍照功能越来越强大,拍照越来越方便,随手一拍拍到他人十分常见。那么手机拍摄前是否应当征得他人的同意,被人拍摄能不能要求拍摄者删除?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甚至由于作为拍摄者或被拍摄者的身份不同,同一个人也会有不同的答案。

拍摄者通常认为,我只是为了拍摄风景,或者是自拍,或者是会了拍摄某一个亲友,难免拍到他人,而且,我不是会了谋利,也不会造成他人损失,大家都不认识,也不会损害名誉、隐私,不可能、也不用一个一个去征求意见吧!

我国现在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以前的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人不分美或丑、知名还是平凡,都享有肖像权。

随手一拍,拍摄的后果是将他人的肖像存入自己的手机,就在双方之间建立了持有照片的法律关系,建立此种法律关系,事先应当征得被拍者的同意。

因此,拍照行为应当征得行为相对人的同意;相应的,被拍摄者也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所拍照片。

侵犯肖像权,不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是否被侵权,也不是看有没有经济损失。

但是,作为“可能的被拍者”,还需要注意:

一、“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并不是说就可以死缠烂打,强迫对方交出手机接受检查、或者强迫对方删除照片。

首先,这里之所以使用“可能的被拍者”,是因为照片是在对方的手机里,自己是否被拍可能并不确定!特别是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

这时如果采取过激的行为要求对方交出手机检查,或者强迫要求对方删除照片,有可能反而让自己成为侵权的一方。

其次,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报警等方式也难以达固定证据的目的。因为这里的肖像权是纯粹的民事权利,行政力量通常无法介入。

当然这里所讨论的,并不包括拍摄她人隐私、隐私部位的“偷拍”行为,这种“偷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警方可以介入也应该介入。

二、由于拍摄者通常不获利,或没有造成被拍者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提起诉讼的话,显然付出和收获极不对等——所以通常看不到这类诉讼。

总之,现在手机拍摄如此普遍、方便,在没有更细致法律法规对手机拍照进行规范之前,作为拍摄者,拍摄时最好还是尽量避免拍摄到无关人员的肖像,必要时,最好征得他人的同意,或在他人提出要求时,尽量删除有关影像。

  • 2024年5月30日